产品在渠道中拥有竞争优势,才能获得渠道成员的认可,才能将产品纳入渠道成员的经营组合中。然而,这并不等于产品能够真正流入渠道、进入市场,其关键在于厂家如何制定产品经销策略,吸引经销商采购并积极推广。
本文总结了两种常见的产品经销策略,厂家可以灵活使用,使产品更好地流入渠道。
排他性交易指应厂家的要求,渠道成员只能出售其产品或品牌,至少不出售与之直接竞争的产品或品牌。如果渠道成员不遵守规定,厂家就会用拒绝与之交易或其他经济性惩罚表示否定态度,这种情况减少了渠道成员的选择和自由。排他性协议明确规定,渠道成员不得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例如,在麦当劳,你只能喝到可口可乐,百事可乐被麦当劳排他了;在肯德基,你只能喝到百事可乐,可口可乐被肯德基排他了。采用排他性交易的经销商也一样,由于经销商不能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只能全力以赴推广现有厂家的产品,且和销售竞争对手产品的经销商形成了竞争关系。
由于经销商只能经营该厂家的产品,故其收益和该厂家产品的销售密切相关,经销商对厂家的依赖性大大加深。在长期排他性关系中,由于消除了经销商哪家货便宜进哪家货的行为,厂家很容易对经销商的销售进行预测,从而可以更准确、更有效地安排生产计划。排他性交易可使厂家和渠道成员双方都获得长期利益,减少谈判、物流等管理费用。例如,减少厂家对经销商的进货促销活动,稳定市场价格;促使厂家更有规律地供货,如更少的交易次数、更多的批量,减少物流费用。
搭售又称附带条件交易,即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的买方同时购买另一种产品,并且把买方购买第二种产品(新产品)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畅销品)的条件。第一种产品就是搭售品(畅销品),第二种产品就是被搭售品(新产品)。例如,为了让经销商多购买新产品,厂家采用了畅销品搭售新产品的方法,如购买1件新产品,才有资格购买10件畅销品。由于畅销品对经销商很有吸引力,为了10件畅销品,经销商不得不购买1件新产品。这样,厂家就通过搭售的方法,把新产品销售出去了。
厂家把搭售品(畅销品)已建立的市场需求,转化为对被搭售品(新产品)的需求,可以达到快速推广新产品的目的。搭售不能触犯法律,不能违背自愿、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五)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因此,厂家应慎用搭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