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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客户咨询过程中,通过对经销商进行调查走访,发现经销商对于防窜货的呼声非常高。如在对广东某公司经销商进行调研中,严格的窜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排在第3位,在调研工具中得分显示为94.6分,可见,防窜货政策是经销商非常需要的。
那么如何制定防窜货政策呢?首先,可以先了解竞争对手的防窜货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再结合自身特点,根据后文的七个要点制定出符合实际的防窜货政策。
一、了解竞争对手防窜货政策
对竞争对手防窜货政策进行分析,有利于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防窜货政策,取长补短,同时也是做到知彼知己的关键。比如,下面的案例展示了A公司收集的防窜货政策。
【A公司竞争对手防窜货政策分析】 1、竞争对手B防窜货政策 (1)乙方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销售工作,并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区域价格,不得跨区域销售或恶意压价。 (2)若投标工程需要,在不与销售所在地协议经销商有冲突的情况下,可及时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才可进行销售,执行跨区优惠政策。 2、竞争对手C防窜货政策 (1)乙方只能在允许区域内经销甲方产品,严禁跨区域的窜货。 (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备,并经甲方审批同意方可。(3)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窜货额度最高50%的罚款,并有权取消乙方所有折让及经销权。二、防窜货政策的制定
1、窜货处罚原则
(1)窜货处罚:以全国通告、控制供货量为主,以罚款为辅.
(2)窜货证据收集:由经销商收集,上报公司市场督查部确认。或者由市场督察部成员寻访市场时发现并与区域经销商共同确认。经销商在没有收集到窜货证据的情况下只是口头投诉公司不予受理。
(3)经销商负责制:区域内所有分销商的窜货,由该区域经销商负全部责任。
(4)厂家负责制:全国的窜货,由厂家负全部责任。
2、窜货定义及责任人
(1)窜货。产品不在经销合同所属区域内销售、储存和流通,均属于窜货。
(2)直接窜货。与公司直接签订合同的经销商发生的窜货,属于直接窜货。
(3)间接窜货。通过合同所属区域内的批发商、专卖店、零售商发生的窜货,属于间接窜货。
(4)连锁店窜货。第一种情况,由总部直接配送的连锁店,产品应由与总部签订合同的经销商配送,如该连锁店延伸到了其它经销商的区域,则不属于窜货。但前提条件是需要向公司总部报备确认才能生效,否则,也属于窜货。第二种情况,合同需由总部直接与其所在地的经销商签订,但配送不由总部直接配送的连锁店,如该连锁店延伸到了有其它经销商的区域,连锁店的供货应由当地所在区域的经销商供货,否则属于窜货。
(5)工程跨区供货,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6)窜货责任人。凡是发生了窜货,无论属于直接窜货还是属于间接窜货,均由该区域与公司直接签订合同的经销商承担窜货责任。
3、编码
(1)选择部分流通性强的产品进行编码。
(2)在外包装盒上打上产品编码。
(3)采用变动码。
4、窜货处理人
(1)由市场督察部进行处理。
(2)销售人员不负责处理窜货。
5、窜货证据
(1)窜货投诉人必须收集窜货证据,才能进行投诉申告。
(2)有效的窜货证据包括:窜货者供货单、有窜货编码的产品、其它有效证据。
6、窜货处罚标准
7、市场督察部职责
(1)检查处理市场违规情况。处理经销商的投诉,检查处理市场违规事件(窜货、低价和市场价格)。
(2)检查销售费用的情况。如店招制作费。
(3)检查福田电器销售人员的市场工作状况。如铺市情况、促销情况、经销商评价等。
(4)检查经销商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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