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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BZ公司窜货管理制度
1.窜货管理的基础知识
(1)窜货的定义。
产品不在经销商与厂家所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所授权的经销区域内销售、储存和流通,均属于窜货。
(2)直接窜货。
与BZ公司直接签订合同的经销商发生的窜货,属于直接窜货。
(3)间接窜货。
通过经销合同所属区域内的批发商、零售商发生的窜货,属于间接窜货。
(4)连锁店窜货。
第一种情况:由总部统一配送的连锁店,产品应由与总部签订合同的经销商配送,如该连锁店延伸到了其他经销商的区域,则不属于窜货,但前提条件是需要同时向BZ营销部和BZ分公司报备确认才能生效,否则就属于窜货。
第二种情况:合同需由总部直接与其所在地的经销商签订,但配送不由总部直接配送的连锁店,如该连锁店延伸到了其他经销商的区域,连锁店应由当地所在区域的经销商供货,否则属于窜货。
(5)窜货责任人。
凡是发生了窜货,无论属于直接窜货还是间接窜货,均由与BZ公司直接签订合同的该区域的经销商承担责任。
(6)打防窜码的方法。
BZ公司选择部分流通性强的产品进行编码,在外包装上打上产品编码,采用变动码。
(7)窜货证据。
窜货投诉人必须收集窜货的全部或部分产品才能进行投诉申告,口头投诉无效。有效的窜货证据包括窜货者供货单、有窜货编码的产品及其他证据。
2.不同区域之间的窜货处罚规定
(1)区域内窜货。
同一区域的经销商之间发生窜货,由该区域队长负责处理。
(2)分公司内窜货。
省内不同地区之间发生窜货,由省销售公司总经理负责处理。
(3)分公司之间窜货。
两个省销售公司之间发生窜货,由两个省销售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处理。
(4)其他情况发生窜货。
例如,销售分公司与没有销售分公司的区域之间、非分公司之间发生窜货,
由BZ公司营销部督察员负责处理。
(5)窜货处理人。
所有窜货均由分公司总经理或BZ营销副总经理负责处理,销售人员一概不负责处理窜货,以免影响销售人员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
3.BZ经销商窜货处罚原则
(1)协商处理优先原则。
所有窜货均由区域队长、分公司经理或BZ营销副总经理在第一时间组织两个经销商(窜货的经销商、被窜货的经销商)一起协商处理,处理结果以双方均接受为原则。同时,要组织双方当场拟定防止下次窜货的约定书,并约定窜货处罚措施,双方签字、盖章。
(2)协商不成处罚措施。
无论是分公司经销商还是非分公司经销商,一旦协商失败,或者被窜货方不愿意协商,则被窜货方的经销商填写《窜货投诉状》递送BZ总部督察员,由总部督察员按照《BZ经销商窜货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4.BZ经销商窜货处罚标准
BZ经销商窜货处罚标准如表8-1所示。
5.厂家员工窜货处罚标准
无论是分公司经销商窜货还是非分公司经销商窜货,一旦对窜货的经销商罚款,则分公司总经理、BZ营销副总经理和区域队长应承担连带责任,由营销部督察员执行。BZ管理者承担窜货连带责任处罚标准如表8-2所示。
6.BZ公司窜货处罚措施的特点
①以协商处理为主。发生窜货后,分公司总经理、BZ营销副总经理或区域队长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将协商处理的结果让双方签字、盖章,双方与处理者各执一份。
②停止发货处理。在窜货处理结束前,对窜货方实施停货处理,给予窜货方强大的压力。
③全国通告。让全国的经销商都知道是哪个经销商在窜货,给予其他经销商强大的心理压力。
④扣除费用补贴。除了罚款,还要失去费用补贴,让窜货者得不偿失,将窜货所带来的利益全部扣除,降低窜货动机。
⑤连带责任。所有窜货一旦上升到罚款层面,那就属于管理不善,BZ公司管理者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让经销商心服口服。
8.BZ经销商窜货处理结果全国通告
将《BZ经销商窜货裁决通知书》通过微信,由BZ业务员发给每个BZ经销商,进行全国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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