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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佳企业市场违规处罚条例
为了维护全体经销商利益,维护好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好佳公司”)产品流通秩序,使好佳公司的经销商通过经销好佳公司的产品获得稳定的收益,特制定本条例,全体好佳公司的经销商须共同遵守执行。对于经销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好佳公司将依本条例予以处罚。
一、窜货处罚。
1.窜货的定义。经销商违反与好佳公司所签订的《好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协议书》的约定,在所指定的经销区域外销售、流通所经销的产品的行为,即构成窜货行为。
2.窜货处罚的标准。经销商在所指定的经销区域外销售、流通所经销的产品超过50箱(含50箱)的,好佳公司有权按照本条第3款对其进行处罚。
3.窜货处罚的办法(好佳公司可根据情况同时执行以下办法)。
(1)窜货的经销商扣除2倍窜货数量的1.5%返利。
(2)责令窜货的经销商将窜货的货物无条件收回处理。
(3)停止对窜货的经销商进行供货。
(4)将窜货的经销商通报全国。
4.经销商在经销协议期内累计窜货三次或一次窜货在200箱以上的,好佳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好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协议书》。
5.经销商有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及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遇到窜货现象,应积极举报,并尽最大努力协助好佳公司弄清窜货源头,共同管理市场。
二、低价销售处罚。
1.低价销售的定义。经销商按照与好佳公司所签订的《好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协议书》的约定,出售经销产品的价格低于好佳公司书面发出的协议价格或不时发出的《市场统一批发价》的,则构成低价销售行为。
2.低价销售处罚的办法。经销商有第一次低价销售行为的,须向好佳公司支付200元违约金;有第二次低价销售行为的,须向好佳公司支付500元违约金;如有第三次低价销售行为的,须向好佳公司支付1 000元违约金,同时好佳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好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协议书》。
三、凡经销商有窜货或低价销售行为的,好佳公司立即停止对其供货。经销商须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当违规行为处理完毕后,好佳公司方恢复供货。
四、好佳公司有权在经销商返利、奖励中扣除违规处罚的违约金,不足部分好佳公司有权在货款中扣除。
五、本条例为《好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协议书》的附件,与《好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经销商同意及确认,好佳公司对本条例具有最终解释权。
好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销商确认(签字盖章):年月日
13297932686